湖南省认证认可协会,欢迎访问!


湖南省认证认可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湖南省认证认可协会。英文名称:Hunan Certification and Accreditation Association,缩写为XCAA

第二条 本协会性质:本协会是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依法登记,并由我省检验检测机构、认证机构、获得自愿性或强制性认证的各类组织(以下统称获证组织)等自愿组成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全省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

 本协会的宗旨:以国家和政府法律法规及行业政策为准则,以促进湖南认证认可事业的高质量发展为目标,以全心全意维护会员权益、行业生态环境为核心,以加强会员、政府、社会之间的友好联系为动力,团结全省认证认可相关机构和工作者,完善行业自律机制建设,当好行业主管部门的参谋和助手,赋能湖南检验检测认证产业的持续健康升级。

本协会的工作定位:服务社会、服务企业、服务政府。

本协会的工作方针:服务、自律、诚信、创新。

本协会的工作原则:建立协调沟通渠道,发挥纽带服务作用;恪守职业道德准则,规范行业执业行为;完善自律诚信机制,提高认证认可信誉;构筑公平和谐环境,促进事业科学发展。

 本协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本协会登记管理机关是湖南省民政厅,党建工作机构是中共湖南省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综合委员会,本协会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党建工作机构、有关行业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协会的住所:湖南省长沙市内。

第二章  任务、业务范围

 协会任务、业务范围主要包括:

(一)培训服务:内审员培训,标准与专业知识培训,实操能力提升培训,法律法规内控合规培训,关键岗位人员研修培训;

(二)技术服务:检验检测体系建设咨询,检验检测认证机构管理及技术能力提升整体解决方案,行业调研及大数据分析,企业风险评估及合规指导,检验检测及认证流程梳理和业务流程再造,政府委托项目技术支持;

(三)学术交流:组织与国内外认证认可机构、检验检测机构的交流与合作,开展有关认证认可、检验检测方面的学术交流活动,行业前沿战略方向探讨,技术研讨会和高端论坛;

(四)认证交流:组织开展认证有效性研究和良好案例评选活动;

(五)团标推广:组织国家行业和团体标准制修订与推广;

(六)能力比对:组织开展检验检测机构能力比对工作,技术能力比武;

(七)诚信评价:建立行业诚信建设通道,落实诚信宣传及社会监督,开展检验检测、认证机构诚信建设指导、咨询和等级评价服务;

(八)信息服务:加强与行业主管部门与检验检测及认证认可机构的联系,传达会员需求及心声,收集整理国际及政府认证认可政策信息,为本协会会员单位提供信息服务,建立检验检测、认证机构服务档案并宣传推荐,为会员及社会需求群体提供供需对接途径;

(九)依法开展政府授权和委托工作:根据法律法规的授权或政府部门委托,开展信息统计、调查与发布、出具公信证明等工作;

(十)其他可开展业务:承接政府部门职能转变、简政放权后,可由社会中介组织办理的事务以及法律、法规、规章和协会章程规定的其它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协会实行会员制。会员分单位会员与个人会员。其中以单位会员为主。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二)执行本会决议,维护本会权益;

(三)在本协会的业务(或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积极支持本会工作的团体或个人。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本协会理事会讨论通过(理事会闭会期间由秘书处会议先行讨论通过、提交下次理事会确认);

(三)由本协会理事会授权秘书处发放会员证,并予以公告。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对本协会会费收支情况提出质询的权力;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并办理入会、退会手续。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的章程和各项规定;

(二)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三)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五)按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的标准缴纳会费;

(六)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七)积极参加和支持本协会的活动;

(八)不做任何损害本协会和行业声誉的事。

第十三条 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的会籍管理及日常管理,由本协会秘书处负责。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五条 会员如有触犯刑律或者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六条 本协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三)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四)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审议监事的工作报告;

(六)决定终止事宜;

(七)制定和修改理事、监事、会员代表产生和罢免办法;

(八)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

(九)决定协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可采用通信形式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制定和修改章程,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党建工作机构审核同意后,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提前或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九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的任期与会员代表大会相同。理事由会员代表大会从会员代表中选举产生。理事的人数一般不超过会员代表总数的1/3。根据会员代表大会的授权,理事会在届中可以增补、罢免部分理事,最高不超过原理事总数的1/5

第二十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分支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理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享有以下权利:

(一)理事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协会工作情况、财务情况、重大事项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与制定内部管理制度,提出意见建议;

(四)向理事长或理事会提出召开临时会议的建议。

第二十二条 理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协会利益,并履行以下义务:

(一)出席理事会会议,执行理事会决议;

(二)谨慎、认真、勤勉、独立和正当行使被合法赋予的职权;

(三)不利用理事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

(四)不从事损害本协会合法利益的活动;

(五)不得泄露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本协会的涉密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接受监事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信形式召开。涉及改选换届、人、财、物等重大事项决议的理事会会议,不得以通信方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负责人,包括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 70 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与届期相同,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 2/3 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主持协会重要事项决策。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副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协助理事长工作;

(二)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的决议;

(三)参加理事长办公会及重要事项决策;

(四)参加会员代表大会 、理事会;

(五)处理理事长交办的其他专项事务。

第三十条 本协会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不能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设监事 1 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监事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 70 周岁,连任不超过 2 届。本协会接受并支持委派监事的监督指导。

本协会理事会成员、秘书长、财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二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协会章程,忠实、勤勉,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会议,并对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三)对理事会成员、财务人员执行本协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理事会成员、财务人员损害本协会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章程的理事会成员、财务人员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四)向登记管理机关 、党建工作机构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协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五)决定其他应由监事审议的事项。

第三十三条 监事可以对本协会开展活动情况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

第五章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可以自行决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前述决定应当经理事会讨论通过,形成会议纪要,妥善保存原始资料。分支机构是本协会根据开展活动的需要,依据业务范围的划分或者会员组成的特点,设立的专门从事本协会某项业务活动的机构。代表机构是本协会在住所地以外属于其活动区域内设置的代表本协会开展活动、承办本协会交办事项的机构。本协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协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开设银行账户,不得另行制订章程,不得发放任何形式的登记证书,在本协会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发展会员,法律责任由本协会承担。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不得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不得在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下再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三十六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活动应当使用冠有本协会名称的规范全称,并不得超出本协会的业务范围。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名称不得以“中心”“联盟”“研究会”“促进会”“研究院”等容易与各类法人组织相混淆的名称命名,不得在名称中使用“中国”“中华”“全国”“国家”“湖南”“全省”等字样,分支机构以“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字样结束,代表机构以“办事处”“代表处”“联络处”字样结束。

第三十七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负责人,年龄不得超过70 周岁,连任不超过两届。

第三十八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财务、账户纳入本协会统一管理,不以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名义收取或变相收取管理费、赞助费等,不将上述机构委托其他组织运营,确保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依法办事,按章程开展活动。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应当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将其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名称、负责人、住所、设立程序、开展活动等有关情况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接受年度检查,不得弄虚作假。同时,应当将上述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章  管理制度和矛盾解决机制

第四十条 本协会与境外非政府组织在境内合作开展活动,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有关规定。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制度,完善相关管理规程。建立《会员管理办法》《信息公开办法》《会员代表选举办法》《会费收缴及使用管理办法》《理事会议事规则》《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管理办法》等相关制度和文件。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建立健全证书、印章、档案、文件等内部管理制度,并将以上物品和资料妥善保管于本协会办公住所,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非法侵占。管理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证书、印章遗失时,经理事会2/3 以上理事表决通过,在省级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重新制发或刻制。如被个人非法侵占,应通过法律途径要求返还。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建立民主协商和内部矛盾解决机制。如发生内部矛盾不能经过协商解决的,可以通过调解、诉讼等途径依法解决。

第七章  资产管理及使用原则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六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四十七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八条 本协会认真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九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一条 本协会重大资产配置、处置需经过理事会审议。

第五十二条 本协会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本协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审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五十三条 本协会换届或者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应当进行财务审计。本协会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本协会发生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湖南省行业协会管理办法》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

第五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五十五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民政部关于加强和改进社会组织薪酬管理的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信息公开与信用承诺

第五十六条 本协会依据有关政策法规,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会员公开年度工作报告、会费收支情况以及经理事会研究认为有必要公开的其他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登记事项、章程、组织机构、接受捐赠、信用承诺、政府转移或委托事项、可提供服务事项及运行情况等信息。

本协会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经理事会通过,任命或指定1名负责人作为新闻发言人,就本组织的重要活动、重大事件或热点问题,通过定期或不定期举行新闻发布会、吹风会、接受采访等形式主动回应社会关切。新闻发布内容应由本协会法定代表人审定,确保正确的舆论导向。

第五十七条 本协会建立年度报告制度,年度报告内容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监督。

第五十八条 本协会重点围绕服务内容、服务方式、服务对象和收费标准等建立信用承诺制度,并向社会公开信用承诺内容。

第九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九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六十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 30日内,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十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六十一条 本协会完成重组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六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前,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织,在省级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发布公告,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注销清算审计。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六十四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六十五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十一章    

第六十六条 章程经2024521日第四届会员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表决通过。

第六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理事会。

第六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