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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认证认可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湖南省认证认可协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全称为:Hunan Certification and Accreditation Association),是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依法登记,并由我省检验检测机构、认证机构、咨询机构和获得CCC认证、体系认证、服务认证和自愿性产品认证的各类组织(以下统称获证组织)自愿组成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公益性行业社团组织。

第二条 本会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走中国特色社会组织发展之路,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有关规定建立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承担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等职责,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三条 本会宗旨是:团结和组织全省认证认可相关工作机构和从业人员,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以科学严谨的工作态度、扎实过硬的工作技能、真挚热忱的工作作风,面向会员和社会,提供快捷、有效、经济和优质的服务。

第四条 本会自觉接受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社团登记管理机构湖南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住所设在长沙市岳麓区学士路8号岳麓高新区管委会智芯科技楼2009室,邮政编码:410012。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业务范围主要包括:

1、宣传贯彻国家有关认证认可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积极向主管部门反映有关认证认可和检验检测机构管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加强部门与获证组织及认证机构、咨询机构的联系,推动我省认证认可事业健康发展;

2、向申请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实验室认可的检验检测机构和申请CCC认证、体系认证(如质量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职业健康与安全、能源管理体系和HACCP、GAP等)、食品农产品认证(如绿色食品、有机食品、无公害食品认证等)及自愿性产品认证(节能、节水、环保、低碳、绿色产品认证等)的企事业单位提供咨询服务。

3、组织有关认证的内审员、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内审员以及各类与认证相关人员进行多种形式的培训教育。

4、组织与省内外认证机构、咨询机构和实验室认可机构的交流合作,开展有关认证方面的学术交流活动。

5、组织获证组织、认证机构、咨询机构和检验检测机构的交流,组织有关认证认可理论与实践方面的论文活动。

6、向企事业单位推荐咨询机构和认证机构,为其提供有关的服务。

7、承担政府部门的委托,协助做好全省认证监管工作。

8、加强与政府主管部门、认证机构、咨询机构、检验检测机构、培训机构和获证组织的联系,收集整理认证信息及有关质量、计量、标准等方面信息,建立认证信息网络,为本会会员单位提供信息服务和有关法律援助。

9、发展行业和社会公益事业,本着自立、自治、自养的原则发展社团经济,用以支持本会的事业发展。

10、承担政府有关部门或企事业单位委托的其他各项工作。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分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拥护本会章程;

2、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3、在本会的业务范围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4、履行会员义务。

第九条  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由本人向本会申请并经本会秘书处批准,即可成为本会个人会员:

1、从事认证认可工作,具备中级技术职称或评审员资格;

2、对认证认可工作有一定的研究,并在业内有一定的影响;

3、积极支持本会工作且对本会建设和发展做出贡献的人员。

第十条 凡与认证认可有关的机构和单位,符合加入本会条件,向本会提出申请,并经本会理事会批准,即可成为本会团体会员。

团体会员应确定一名代表,负责与本会联系并参加本会有关活动。

团体会员单位的认证认可工作人员有自愿申请入会的,按本章第八条规定办理个人入会手续。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1、个人会员的权利:

1)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

3)可优惠获得本会出版的书刊和资料;

4)对本会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5)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2、团体会员单位的权利:

1)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对本会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3)可优先派代表参加本会组织的考察学习、研究交流等有关活动;

4)可优先获得本会出版的书刊和资料;

5)可优先获得由本会提供的有关技术咨询服务和培训;

6)有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7)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1、个人会员的义务:

1)遵守本会的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

2)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3)积极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4)向本会反映情况,并就相关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2、团体会员的义务:

1)遵守本会的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

2)积极参加和支持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3)积极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

4)维护本会合法权益,积极缴纳会费。

第十三条  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的会籍管理及日常联系,由本会秘书处负责。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五条  本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1、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2、选举和罢免理事;

3、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4、决定有关终止事宜;

5、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时限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会的职责是:

1、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并向大会报告工作;

2、制定本会工作计划;

3、领导本会各工作机构开展活动;

4、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及由理事长提名的秘书长;

5、决定团体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6、决定设立本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等;

7、审定本会内部管理制度;

8、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一人、副理事长若干人、理事若干人和秘书长一人。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2、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3、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4、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七条第1、2、3、5、6、7、8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原第二十三条  理事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团体的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四条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责:

1、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2、提名秘书长人选,交理事会决定;

3、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4、代表本会参加一些重要会议及活动。

第二十五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责:

1、在本会理事会领导下,主持本会日常工作;

2、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及总结;

3、提出副秘书长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4、负责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内部协调工作;

5、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6、处理其他日常事项。

 

第五章  资产管理及使用原则

第二十六条  本会经费来源:

1、会费;

2、捐赠;

3、各方面资助;

4、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5、利息;

6、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七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会费标准:团体会员2000元/年、理事单位4000 元/年、常务理事单位8000元/年、理事长(正、副)单位20000元/年。

第二十八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九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善。

第三十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一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构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二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有关部门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三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四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五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六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七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协议。

第三十八条  本会终止协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审查批准。

第三十九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有关部门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经2019年12月21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