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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检验检测机构能力验证工作规则
来源:湖南省认证认可协会  时间:2020-05-13 浏览次数:746

湖南省检验检测机构能力验证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将能力验证作为对其管理范畴下的各类检验检测机构的能力进行评价的一种主要方式。本规则适用于申请 CMA资质认定或已获准CMA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 

第二条 本文件引用了如下文件中的相关要求与条文:

1、《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总局163号令)

2、《检验检测机构能力验证实施办法》国家认证资质认定监督管理委员会2006年第9号公告

3、《国家认监委关于开展2017年度能力验证工作的通知》国认实〔2017〕35号

第三条 能力验证作为重要的外部质量评价活动,寻求并参加能力验证是检验检测机构的责任和义务,检验检测机构应结合自身需求参加能力验证,本规则规定的是检验检测参加能力验证的最低要求;检验检测机构应按照本规则的规定利用能力验证结果,并按要求向所属市场监管局报告其参加能力验证的信息。

第四条 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通过湖南省认证认可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委托能力验证项目的技术机构(以下简称"项目承担单位")承担A类能力验证和B类能力验证,其中A类能力验证项目主要指由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协会发布的能力验证项目。取得国家认监委颁发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且相关检验检测项目(参数或者方法标准)已经取得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必须参加B类能力验证项目主要指由协会征集、协会建设工程专业技术委员会技术可行性论证审核、协会制定能力验证计划并报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批准的能力验证项目。鼓励取得国家认监委颁发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且相关检验检测项目(参数或者方法标准)已经取得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自愿参加。

 第二章 能力验证实施过程

第五条 对实施能力验证项目承担单位的要求:

1)各项目承担单位应当高度重视所承担的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能力验证项目,配备足够的资源,保证能力验证项目及时、科学、高质量地开展。

2)各项目承担单位应认真做好能力验证方案设计工作,考虑技术实现、避免串通、结果利用等因素,及时、认真编制设计方案,并按规定时间上报设计方案。

3)对于初测不满意的检验检测机构可允许其自愿参加一次补测,各项目承担单位应认真审核相关机构的补测申请及整改资料,未整改或整改无效的,不允许参加补测。补测后仍不满意、未申请补测或者未参加补测的,视为本次能力验证结果不满意。

4)各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规定时间前向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报告能力验证参加机构总数、名单以及初测、补测结果。A类项目承担单位还应当提供"必须参加而未参加"的检验检测机构名单。

5)各项目承担单位应按规定时间完成能力验证项目的验收及报告的编写工作,并向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报告。

第六条 检验检测机构应将参加能力验证作为证明其能力的重要工具,应当按照要求参加资质认定部门组织的能力验证活动,真实、客观、及时报送检验检测结果。鼓励检验检测机构参加其他社会组织提供的能力验证项目,不断提升自身检验检测能力。

第七条 检验检测机构应分析自身的能力验证需求,制定参加能力验证的工作计划并实施,同时根据人员、方法、场所和设备等变动情况,定期审查和调整参加能力验证的工作计划, 参加能力验证工作计划应至少满足本规则 第五条的要求,同时应考虑以下因素(不限于):

(一)资质认定范围所覆盖的领域;

(二)人员的培训、知识和经验;

(三)内部质量控制情况;

(四)检验检测技术的稳定性;

(五)关键检测项目技术岗位人员的异动与变化情况。

第八条 检验检测机构参加能力验证的要求

(一)检验检测机构初次申请资质认定和扩项

1)只要在每年度开展能力验证的前提下,检验检测机构申请资质认定的每个子领域应至少参加过1次能力验证且获得满意结果,或虽为有问题(可疑)结果,但仍符合资质认定项目依据的标准或规范所规定的判定要求。

2)若无特殊理由,申请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应参加市场监管局指定的能力验证计划。

     3)对于申请多个分场所或多场所的检验检测机构,其每个场所均应分别满足 以上第1)条的要求。

(二)检验检测机构的复评审和监督评审

1)只要在每年度开展能力验证的前提下,获准资质认定检验检测机构参加能力验证的领域和频次应满足能力验证领域和频次的要求(见附录 B)。对能力验证领域和频次表中未列入的领域(子领域),只要存在可获得的能力验证,鼓励获准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积极参加。

2)即使满足能力验证领域和频次要求,获准资质认定检验检测机构也应参加CNAS 指定的能力验证计划。

3)对于申请多个分场所或多场所的检验检测机构,其每个场所均应分别满足 以上第1)条的要求。

第三章  能力验证结果的处理与应用

第九条 不满意结果的处理要求

1、检验检测机构在参加能力验证中结果为不满意且已不能符合资质认定项目依据的标准或规范所规定的判定要求时,应自行暂停在相应项目的证书/报告中使用 CMA资质认定标识,并按照检验检测机构体系文件的规定采取相应的纠正措施,验证措施的有效性。在验证纠正措施有效后,检验检测机构自行恢复使用资质认定标识。检验检测机构的纠正措施和验证活动(可行时)应在180天(自能力验证最终报告发布之日起计)内完成。检验检测机构应保存上述记录以备评审组检查。

2、在参加指定的能力验证计划中,检验检测机构的结果为不满意时,如果不满意项目已获 CMA 资质认定,可暂停检验检测机构在相关项目的证书/报告中使用 CMA 资质认定标识,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建议撤销其相关项目的资质认定。 

第十条 能力验证结果应用的要求

(一)对于参加能力验证计划(A、B类项目)且结果满意的检验检测机构,由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颁发能力验证满意结果证书并对社会公布名录。并建议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获得满意结果的检验检测机构今后2年内接受资质认定评审时,免于相关项目现场考核。鼓励其他政府部门、社会组织及其他方选择使用能力验证结果满意的检验检测机构提供技术服务。

(二)对于应当参加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的A类能力验证项目但无故不参加的检验检测机构,可建议市场监管局撤销其相应项目的资质认定资格;对于应当参加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的B类能力验证项目但无故不参加的检验检测机构,可建议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将其分类监管下调一个等级。

(三)对于参加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的能力验证计划(A、B类项目),经核实发现存在串通结果、提供虚假数据等情况的检验检测机构,可建议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将其分类监管下调一个等级。

(四)对于参加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的能力验证计划(A、B类项目)但结果可疑或者不满意的检验检测机构,应进行整改,资质认定部门在后续对相关检验检测机构进行监督检查或者技术评审时,将核实其能力验证可疑或者不满意项目的整改情况。经核实,认为其技术能力不能有效维持的,可建议湖南省市场监管局撤销其相应项目的资质认定资格。

(五)对无法满足能力验证领域和频次要求,或虽参加了能力验证但结果不满意且未在 180天(能力验证最终报告发布之日起计)内开展纠正措施及其验证活动的检验检测机构,可建议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撤销其相应项目的资质认定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