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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建设工程检验检测机构行业自律规范
来源:湖南省认证认可协会  时间:2020-05-13 浏览次数:1089

湖南省建设工程检验检测机构行业自律规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湖南省建设工程(以下简称建设工程)检验检测市场秩序,强化湖南省建设工程检验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测机构)自我约束、自我管理的机制, 湖南省建设工程检验检测工作创造良好的竞争环境,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检验检测机构开展住建、水利、铁路、公路、水运等建设工程领域的检验检测业务及相关工作的行业诚信与自律建设。

第三条 检验检测机构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遵守国家有关部门对湖南省建设工程检测的管理规定和技术质量要求。同时自愿遵守本规范的共同约定和对社会公众的集体承诺。

第四条 检验检测机构在开展湖南省建设工程检验检测业务的过程中应当自觉遵守本规范,湖南省认证认可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组织实施本规范,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章 检验检测机构自律机制要求

第五条 协会成立建设工程专业技术委员会(简称专业技术委员会),负责研究检验检测机构行业诚信与自律建设工作,提出本规范组织实施、监督、修订方面的建议。

第六条 检验检测机构须严格遵循独立、客观、公正、诚信的原则,对出具的检验检测数据负责,对检验检测结果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七条 检验检测机构应倡导检验检测行为自律、诚信公正的文化,在管理制度中纳入与检验检测行为自律、诚信、公正的内容,并在日常管理中严格执行。

第八条 检验检测机构应在协会及专业技术委员会的组织下,积极参加行业诚信与自律建设机制的建设运行。

(一)检验检测机构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主动建立诚信服务体系,积极参与协会组织的诚信建设、信息公开、互动促进、监督激励等自律机制建设。

(二)检验检测机构应严格遵守信息公开有关程序,对协会相关规定要求公开的信息必须公开。就自身服务行为向全社会作出有约束力的公开承诺,自觉接受各相关方对履行承诺情况的监督。

(三)检验检测机构应积极与提供服务相关方开展技术交流、宣传展示等活动,自觉接受协会以及相关方机构监督,促进信息传递,增强信任。

(四)检验检测机构应积极开展和参加检验检测行业与社会公众之间的交流沟通,积极参与检验检测行业对社会公众的宣传、展示等活动,了解公众和社会舆论对检验检测行业的需求,并接受行业管理、媒体、群众、其他检验检测机构及社会监督。

(五)检验检测机构应配合协会专业技术委员会组织各项定期或者不定期的监督检查,针对在监督检查中所发现的问题,应协会相关要求进行有效整改。

第三章 检验检测机构市场竞争行为要求

第九条 检验检测机构对外宣传应当准确传递信息,防止误导客户、误导市场。

(一)检验检测机构在宣传自身资质具备的能力时,只能在各相关主管部门批准的范围及有效期内做相关表述,准确表述资质范围和技术能力等信息,不得有误导或暗示等虚假宣传。

(二)检验检测机构通过公开性文件、宣传材料、网站等在展示自身信息时,不能含有贬低或损害同行其他机构的信息和内容。

第十条 检验检测机构应针对资质认定及建设工程行业要求对检验检测过程建立严密的可追溯体系,保证原始记录、数据、检测过程可追溯。

第十一条 检验检测机构应严格按照相关主管部门要求及相关检验检测标准规定,根据自身条件明确检测参数和检测周期,不得以少检参数、违规简化方法程序等不正当行为作为市场竞争手段,不得采取任何违规降低检测成本的方式开展建设工程检测。

第十二条 检验检测机构要严格价格管理,避免以不合理降价作为市场竞争手段。

(一)应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根据成本合理核算建设工程检测费用并公示。

(二)为顾客同时提供其他服务时,不得采取变相降价的不正当手段开展市场竞争。

第十三条 检验检测机构分包检测项目,应分包给已取得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并有能力完成分包项目的检验检测机构,具体分包的检验检测项目和承担分包项目的检验检测机构应事先取得委托方同意。出具检验检测报告或证书时,应将分包项目予以区分。同时不得将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等文件禁止分包的项目实施分包。

第十四条 检验检测机构同时为顾客提供其他服务时,对于同一客户应采取措施避免其他业务干扰或影响建设工程检测业务,刻意提高或降低标准要求。

第十五条 检验检测机构不得接受客户的不合理要求,弄虚作假,隐瞒事实,不得以满足客户为名在内部干扰正常检测流程和结果, 出具虚假数据和结果。

第十六条 检验检测机构从事建设工程检验检测业务时,不得出现下列行为:

(一)超出资质范围从事检测活动;
(二)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资质证书;
(三)使用不符合条件的检测人员;
(四)未按规定上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和检测不合格事项;
(五)未按规定在检测报告上签字盖章;
(六)未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检测;
(七)档案资料管理混乱,造成检测数据无法追溯;
(八)转包检测业务。

(九)检测机构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或者鉴定结论。

第四章 检验检测机构对所属检测人员的管理要求

第十七条 检验检测机构对所属检测人员以机构名义开展检测活动过失造成的后果应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检验检测机构要加强检测人员管理,使检测人员及时掌握了解标准、检测项目、检测方法的变化。

第十九条 检验检测机构应建有检测人员管理制度,确保检测人员廉洁自律、诚信从业、遵守道德、行为公正。

(一)检验检测机构应要求检测人员对所属检验检测机构就从业行为公正做出公开、书面承诺,自愿接受对自身行为的监督;承诺当自身行为不当造成不良后果时,愿意承担责任、接受惩戒。

(二)检验检测机构应确保检验检测人对其在检验检测活动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负有保密义务,并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保密措施。

(三)检验检测机构应确保检验检测人员不受来自内外部的、不正当的商业、财务和其他方面的压力和影响,确保检验检测数据、结果的真实、客观、准确和可追溯。

(四)若检验检测机构所在的组织还从事检验检测以外的活动,应识别并采取措施避免潜在的利益冲突。检验检测机构不得使用同时在两个及以上检验检测机构从业的检验检测人员。

(五)检验检测机构应确保检测人员不得收受委托方直接或者间接提供的各种形式的贿赂、馈赠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不得以明示或暗示的方式索要不应由委托方承担的任何费用和其他不正当利益。

第五章   检验检测机构持续提升自身能力要求

第二十条 检验检测机构应从人、机、料、法、环、溯等主要影响其检测能力的环节进行能力确认与定期自我评估,对于通过自身建设无法解决的技术或管理壁垒问题,应及时向协会或行业主管部门进行反馈,通过寻找问题产生原因并整改、组织培训、能力测评等方式解决相关问题。

第二十一条  检验检测机构对检验检测机构关键岗位/技术骨干人员(以下称关键岗位人员)、关键检测工序以及高难度或重大影响工程安全、新增或标准变更的检测项目(以下称关键检测项目)应建立适宜的培训机制。

对于新申请的检验检测机构,关键岗位人员应通过培训及考核合格后提交资质认定申请,并进行人员能力满足的自我承诺,对于自身不具备培训能力的新申报机构应及时参加协会或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的相应培训,确保人员均通过能力确认后进行申报。

对于已认定的机构,为确保检测过程关键岗位人员及关键检测项目的检验检测能力持续满足,检验检测机构应有完善的内部培训体系,定期组织培训,检验检测机构在不具备培训能力的前提下应主动参加由协会或行业组织的相关培训,以持续保持相应检验检测能力。

第二十二条 检验检测机构应按照《湖南省检验检测机构能力验证规则》的相关要求主动参与由协会或行业主管机构组织的能力验证,寻找与其他检验检测机构间存在的差距,确保检测结果的可靠性。

第二十三条 检验检测机构应接受协会或其他主管部门组织的服务能力和信用等级评价,并接受向社会公示和社会各界的统一监督,通过公正、统一的标准来识别差距,落实整改,切实提高检验检测机构的技术和管理能力。

 

第六章 违反自律规范行为的调查与处理

第二十四条 当发生对检验检测机构、检测人员违反本规范的投诉举报时,检验检测机构应自愿接受和配合协会的核实调查,就有关问题客观如实地向协会提交书面报告。

第二十五条 根据开展行业诚信与自律建设的需要,协会对检验检测机构组织开展行业检查,检验检测机构应积极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

第二十六条 协会可根据核实调查和行业检查结果,向主管部门提交调查和检查报告,并对调查和检查中发现的违规问题提出处理建议。

第二十七条 检验检测人员违反本规范的要求,如情况属实,向行业主管部门汇报,并建议行业主管部门进行惩罚。

第二十八条 检验检测机构如对协会的调查处理建议有异议,可于收到调查处理通知后1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协会提出申诉。协会对申诉内容进行再次核实,并将核实结果告知申诉人。必要时, 协会可将违规处理决定提交专业技术委员会进行复议。专业技术委员会的复议决定是最终决定。检验检测机构若对复议决定有异议,可向省级市场监督管理局反映。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规范经协会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三十条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三十一条 本规范由湖南省认证认可协会负责解释。